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规范其处置行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对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四)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筑垃圾处理的一般要求
(一)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三)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辆,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四)建筑垃圾的中转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具备相应的防尘、防渗漏等功能;
(五)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上海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