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36号令(三同时)】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过程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该规定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安全设施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是企业进行项目审批、建设及验收的重要依据。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类建设项目数量迅速增加,但部分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忽视安全设施的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管理,导致安全隐患突出。为此,安监总局出台36号令,旨在通过“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管控,提升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二、“三同时”概念解析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确保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重要制度安排。
项目 | 内容说明 |
同时设计 | 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不得滞后或遗漏。 |
同时施工 |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
同时投入使用 | 安全设施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得先投用后补设。 |
三、适用范围
36号令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
- 矿山建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项目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四、主要管理要求
根据36号令,建设单位需履行以下职责:
1. 开展安全预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2.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3. 实施安全设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设施的设计内容,确保施工质量。
4. 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组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五、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顿,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总结
安监总局36号令(三同时)是保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对“三同时”的严格执行,不仅能够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附:36号令重点条款摘要表
条款编号 | 内容要点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
第九条 |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 |
第十三条 |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二十条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操作流程,建议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或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