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12号公告原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2016年3月24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标志着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该通知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以下是对该公告内容的总结与梳理:
一、主要
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
2. 适用范围
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3. 税率设置
- 建筑业:11%
- 房地产业:11%
- 金融业:6%
- 生活服务业:6%
- 其他行业按原增值税税率执行(如销售货物为17%或13%)
4. 进项税抵扣规则
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5. 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项目,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或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 不动产抵扣政策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此前取得的不动产,分两年抵扣。
7. 过渡期政策
针对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结清的业务,设置了过渡期政策,确保平稳衔接。
二、重点政策一览表
项目 | 内容 |
发布时间 | 2016年3月24日 |
文件名称 | 财税〔2016〕12号 |
实施时间 | 2016年5月1日起 |
适用行业 |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
税率分类 | 11%、6%、3%、5%等 |
进项税抵扣 | 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 |
不动产抵扣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可一次性抵扣 |
简易计税 | 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项目适用 |
过渡期政策 | 保障营改增平稳过渡 |
三、意义与影响
财税〔2016〕12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双轨制”向“单一税制”的转变,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优化了税收结构,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同时,也为后续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政策条款,建议查阅官方发布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