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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公告原文

2025-09-21 09: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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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公告原文,卡了好久了,麻烦给点思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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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 09:53:23

财税2016年12号公告原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2016年3月24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标志着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该通知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以下是对该公告内容的总结与梳理:

一、主要

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

2. 适用范围

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3. 税率设置

- 建筑业:11%

- 房地产业:11%

- 金融业:6%

- 生活服务业:6%

- 其他行业按原增值税税率执行(如销售货物为17%或13%)

4. 进项税抵扣规则

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5. 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项目,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或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 不动产抵扣政策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此前取得的不动产,分两年抵扣。

7. 过渡期政策

针对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结清的业务,设置了过渡期政策,确保平稳衔接。

二、重点政策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发布时间 2016年3月24日
文件名称 财税〔2016〕12号
实施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适用行业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税率分类 11%、6%、3%、5%等
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
不动产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可一次性抵扣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项目适用
过渡期政策 保障营改增平稳过渡

三、意义与影响

财税〔2016〕12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双轨制”向“单一税制”的转变,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优化了税收结构,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同时,也为后续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政策条款,建议查阅官方发布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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